八.汽車肇事之刑事責任:
案例: 大衛、哈利和小熊三人由大牛駕車從臺南往台中的高速公路行駛,大衛因為超車而不小心撞上前面行駛中的小客車,小客車翻倒於高速公路上,小客車內共乘甲、乙、丙、丁、戊五人,甲(駕駛)一隻腿折斷無法正常走路,丙、丁、戊三人僅受小傷,乙(坐駕駛座之旁)掉出車外不幸死亡。大牛、小熊見事態嚴重,叫大衛開車迅速逃離現場,並告知大衛可向警方謊報車子被偷以避免刑責,當大衛向警方謊報車子遺失時,即被警方逮捕。試問:
1. 大衛應對甲負擔如何的刑事責任?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在以往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定罪,因此縱使加害人肇事逃逸,只要事後與被害人和解成功,就可以免除刑罰。
刑法對傷害有分重傷與輕傷,何者為重傷,刑法第10條第四項,列舉如下: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本例中,甲一隻腳被折斷而無法正常走路,其乃屬於刑法第10條第四項第四款之重傷,故大衛因過失致甲重傷,大衛對甲應負刑法第284條第一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
2.大衛應對丙、丁、戊負如何的刑事責任?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在以往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定罪,因此縱使加害人肇事逃逸,只要事後與被害人和解成功,就可以免除刑罰,
3大衛應對乙負如何的刑事責任?
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4、刑法上犯罪行為之罪的數目如何計算?
刑法上犯罪行為的罪數應依以下方式來計算:
一單純一罪:一個犯意,犯一罪,而其結果侵害一個法益,處以一罪。
例:甲想偷乙的錢,侵害乙一人的財產法益,以刑法320第一項之竊盜罪論處。
二數罪:犯多數個罪,而其結果侵害多數個法益,處以數罪。
例:甲偷乙的錢後,有一天又打傷乙,其犯意有別,甲侵害乙的財產法益,又侵害乙的身體法益,應分別處以刑法320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及刑法277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想像競合犯:指行為人以一個犯意而為一個行為,因侵害數個法益,而觸犯數個不同之罪名或數次觸犯同一罪名。◎想像競合犯可分為以下兩種:
甲、同種類的想像競合犯:指一個犯意,一個犯罪行為,其結果侵害多數個相
同法益,觸犯多數個相同的罪名,處以一罪。
例:甲對企管A班的學生不懷好感,某天企管系全班在教室上課,甲將一枚手榴彈投向該教室,結果全班50人皆死亡,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處以一罪,即以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故意殺人罪論處。
乙、異種類的想像競合犯:指一個犯意,一個犯罪行為,其結果侵害多數個不相同法益,觸犯多數個不相同的罪名,從一重處斷。
例:某校棒球比賽,經激烈的競賽結果,該校資管系A班竟然擊敗一向稱霸的企管系。企管系乙同學輸不起,對資管A班懷恨在心,想將全班學生50人及教練陳老師全部殺死。某日趁陳老師在上資管系A班課時,乙手持一顆手榴彈丟出去,陳老師看到及時閃開,但仍然有一條腿被炸斷,而資管系A班學生50人全部死亡。乙故意殺人行為之結果,侵害陳老師之身體法益及資管系A班學生50人之生命法益,而觸犯刑法271條第二項之殺人未遂罪及刑法271條第一項之殺人罪,為異種類的想像競合犯,依刑法55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5、大衛撞車行為致使甲重傷、乙死亡、丙、丁、戍受輕傷,法院應如何處斷?
大衛的一個過失撞車行為,觸犯以下之罪責:
一、對甲之重傷而言-大衛觸犯刑法第284條第一項之過失致重傷罪
二、對乙之死亡而言-大衛觸犯刑法第276條第一項之過失致死罪
三、對丙、丁、戊之輕傷而言-大衛觸犯刑法第284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
大衛觸犯以上三種罪責,依前例4.所述,係乃一個犯意,一個犯罪行為,其結果侵害多數個不相同之法益(有生命法益,亦有身體法益),觸犯多數個不相同之罪名(有過失致重傷罪、過失致死罪、輕傷罪),故乃為異種類的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就其所犯之罪而從一重加以處罰,以上述1.2.3.項罪之法定刑責,應以刑法276條第一項之罪責較重,故以過失致死罪處罰大衛。
6.發生車禍之後,小牛、小熊叫大衛向警方謊報車子遺失將觸犯何等刑責?
第29(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7、大衛之過失撞車行為又向警方謊報車子遺失,其罪數如何?
一、大衛的過失撞車行為,依5.所述,應依刑法276條之過失致死罪處罰之。
二、又大衛另行起意為逃避汽車肇事責任而向警方謊報車子遺失,其又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三、前兩者不同的犯意,不同的犯罪行為,侵害不同法益,其結果又觸犯不同的罪名,故為典型的數罪,其應各就其刑責,而為合併處罰之。
8.設本案例中大衛的過失撞車行為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向警察謊報車子遺失被法院判處徒刑三年,如此大衛應如何被法院定執行刑?
第51條(數罪併罰之方法)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故:大衛判處徒刑三年+二年=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