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 法律與生活報告,第五題,課本第42頁 | |
我是10/14報告法律與生活那組~ 第五題!課本第42頁: 五.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② 案例:明雄從德國回來與美華於1998年5月1日結婚,結婚後1998年10月1日,美華生下小欣,但在1998年5月1日結婚當天下午明雄就已飛往德國繼續求學,而不在台灣。明雄在德國期間,由於功課壓力及異鄉孤獨而結識了從大陸來德國的女學生林紅,並與其同居生下一男孩小松,試問: Q10:明雄如何自願認領小松? A:1 經生父認領者。 2 經生父撫育者。 老師的答案:明示或默示表示 Q11:明雄認領小松後,其法律上發生何等效力? A: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養者,視為認領 (同等於婚生子女,擁有相同的權力和義務) Q12:明雄一直不願認領小松,其生母林紅可以為如何之主張? A:第1067條之規定要求生父認領 Q13:何者有權請求明雄強制認領小松? A:依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Q14:生母林紅或小松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基於何等事實之存在,而請求法院 強制明雄認領小松? A:可以依明民1067條來強制明雄認領小松。 一、 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 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 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四、 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Q15:林紅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要請求法院強制明雄認領小松,應於何等期限之內提起訴訟? A:第1067條,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Q16:設小松要求法院強制其生父認領,應於何等期限內提起訴訟? A:1.由非婚生子女本人請求時:若在該非婚生子女成年後兩年內不行使,則請求權消滅。 2.由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請求時,必須在子女出生後七年內行使。 Q17:面對林紅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或小松之起請求強制認領,大雄可以為如何之抗辯? A:1.驗DNA那孩子不是他親骨肉,提起訴訟,讓法院判決 。 2.1068條.証明生母在受胎期間有通姦行為或放盪生活(要舉証) ***1067條有修正過喔!民法1067條則改採「客觀事實主義」,私生子女與生母只要有事實足以判斷親子關係存在,就可以向生父提認領之訴,且沒有期間限制。 為了進一步保護私生子女的權益,若生父過世後,仍可向生父的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若生父沒有繼承人,則可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認領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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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 18 Thu 2007 03:04
第五題~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