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組的法律與生活報告 | |||||||||||||||||||||||||||||||||||||||||||||||||||||||||||||||
1、王大宗與林玉香之結婚須履行何等法定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成立? 答: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立法說明摘要:(96.05.23)我國婚姻制度實有改採「登記主義」之必要,謹修正本條規定。 2、王大宗與林玉香之結婚應在結婚後幾天內至戶籍機關辦理戶籍登記?如王大宗與林玉香未於期限內辦理結婚登記,應受何等處罰? 答:a、戶籍法第17條結婚後於一個月內至戶籍機關辦理戶籍登記。 b、戶籍法第53條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下罰鍰。 3、王大宗與林玉香結婚有效成立後,夫妻如何稱姓? 答:民法第1000條第三節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4、王大宗與林玉香結婚有效成立後,夫妻應以何處為其夫妻之住所? 答:民法第1005條第三節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5、王大宗與林玉香結婚後,雙方是否負擔保守貞操的義務? 答:無法律條文規定雙方需負擔貞操義務,但雙方如有以下問題可依法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五節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 二、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 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 有不治之惡疾。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6、我國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制度之規定,可分為幾種? 答:民法第1004~1046條 共有十一種新、舊制:
7、王大宗與林玉香乃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則案例中之財產應如何區分? 答:
8、案例中,王氏夫婦之財產中,何等財產之所有權屬於王大宗?何等財產之所有權屬於林玉香?又何等財產之所有權為王大宗夫妻所共有? 答:
9、案例中,屬於林玉香所有之位於台中市中正路的一塊土地,土地上種有100棵芒果樹,王大宗可否要求由其管理,並由其收益? 答:民法第1018條第二款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所以王大宗不可要求將其管理或收益。 |
目前分類:第三題~男女結婚及夫妻財產制 (1)
- Oct 16 Tue 2007 01:46
第三組~男女結婚及夫妻財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