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組的法律與生活報告
1、王大宗與林玉香之結婚須履行何等法定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成立?
答: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立法說明摘要:(96.05.23)我國婚姻制度實有改採「登記主義」之必要,謹修正本條規定。

2、王大宗與林玉香之結婚應在結婚後幾天內至戶籍機關辦理戶籍登記?如王大宗與林玉香未於期限內辦理結婚登記,應受何等處罰?
答:a、戶籍法第17條結婚後於一個月內至戶籍機關辦理戶籍登記。
b、戶籍法第53條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下罰鍰。

3、王大宗與林玉香結婚有效成立後,夫妻如何稱姓?
答:民法第1000條第三節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4、王大宗與林玉香結婚有效成立後,夫妻應以何處為其夫妻之住所?
答:民法第1005條第三節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5、王大宗與林玉香結婚後,雙方是否負擔保守貞操的義務?
答:無法律條文規定雙方需負擔貞操義務,但雙方如有以下問題可依法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五節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
二、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 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 有不治之惡疾。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6、我國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制度之規定,可分為幾種?
答:民法第1004~1046條 共有十一種新、舊制:

種類 

新制


舊制

一、財產種類  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原有財產、特有財產、聯合財產

二、所有權 

各自所有分別所有
三、管理權 各自管理 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聯合財產:原則由夫管理;例外得約定由妻管理。
四、管理費用負擔  各自負擔特有財產:各自負擔
聯合財產:由管理權之一方負擔。
五、使用及收益權
各自使用、收益 管理權之一方對他方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六、處分權  各自處分其財產管理權之一方經他方同意,始得處分他方之原有財產。但管理上必要之處分,有管理權之一方可逕行為之。
七、債務清償責任 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依財產種類之不同區分責任歸屬,關係較為複雜。
八、保全措施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無
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2、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
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得追加計算。
4、夫妻應受配之一方,得就不足部分,向特定第三人請求返還。
1、聯合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2、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十、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全部財產負擔。
 
十一、自由處分金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無 



7、王大宗與林玉香乃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則案例中之財產應如何區分?
答:
 王大宗林玉香
婚前財產一、中山路樓房一棟
二、小提琴一把
一、中正路土地一塊
二、芒果收益10萬/年
三、定存1000萬+利息50萬
四、鋼琴一台
婚後財產 一、演奏賺得1000萬
二、轎車一台
三、錄音設備一套
一、家教收入10萬/月
二、定存利息50萬/年
三、芒果收益10萬/年
四、民權路大廈一棟

共同
財產

一、 腳踏車一部
二、 彈簧床一頂


 


8、案例中,王氏夫婦之財產中,何等財產之所有權屬於王大宗?何等財產之所有權屬於林玉香?又何等財產之所有權為王大宗夫妻所共有?
答:
 王大宗所有權林玉香所有權
婚前財產一、中山路樓房一棟(不動產)
二、小提琴一把(特有財產)
一、中正路土地一塊(不動產)
二、芒果收益10萬/年
三、定存1000萬+利息50萬
四、鋼琴一台(特有財產)
婚後財產 一、轎車一台(特有財產)
二、錄音設備一套(特有財產)
一、定存利息50萬/年
二、芒果收益10萬/年
三、民權路大廈一棟(不動產)
 共同財產一、演奏賺得1000萬 二、家教收入10萬/月
三、腳踏車一部
四、彈簧床一頂

 
9、案例中,屬於林玉香所有之位於台中市中正路的一塊土地,土地上種有100棵芒果樹,王大宗可否要求由其管理,並由其收益?
答:民法第1018條第二款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所以王大宗不可要求將其管理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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