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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生活 第七組 刑事責任能力

金龍年已80歲,因玩大家樂輸了不少錢,為想贏回故策劃,並綁架鄰居大雄的小兒子"小百",要求贖金500萬,但因警方已掌握線索,因而將"小百"殺害,試問金龍應負刑責:

1. 負刑責者必須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何謂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
因犯罪致受法律制裁,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等刑罰何謂「責任能力」?
※責任能力,乃行為人因一定之犯罪行為而有負擔刑事責任的資格。其責任能力得就二方面來觀
察,一是生理方面,即年齡狀況;二是精神方面,即精神狀態。綜合生理及精神二方面,責任能
力可分為完全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及無責任能力。
一、完全責任能力:行為人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的適格(資格),一般人皆係完全責任能力人。
二、限制責任能力:行為人仍須需負刑事責任,但其刑事責任已因一定情形而有所減輕。此在刑
        法上用語多為「 .... 得減輕其刑」。例如刑法第一八三條第三項:「滿八十歲人之行為
      ,得減輕其刑」之規定。
三、無責任能力:行為人根本不必負擔刑責。例如刑法第一八條第一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
       不罰」之規定。

2.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如何區分?
責任能力之判斷可分年齡、精神及生理障礙三大方面:
一、年齡:依刑法第十八條各項規定。刑法分為:未滿十四歲者係無責任能力人,十四歲以上未滿
十八歲及八十歲以上者係限制責任能力人,十八歲以上未滿八十歲者係完全責任能力人。
二、精神:即行為人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刑法另以行為人行為當時之精神狀態,來區分其責任能力
。其中心神喪失者為無責任能力人,精神耗弱及瘖啞者為限制責任能力人,精神健全者為完全責任
能力人。所謂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瘖啞者分述如下:
(一)心神喪失:係指重度精神障礙,對外界事物全然欠缺知覺及判斷力。例如:智能不足、重度
精神失常等。
(二)精神耗弱:乃精神障礙程度未達完全喪失辨識外界之能力的程度,但顯然減弱,較正常人之
平均程度為低者,例如:精神憂鬱症。
三、生理障礙:依刑法第二十條各項之規定,瘖啞即聾啞,且限於生來即瘖啞或自幼瘖啞者;若係
瘖而不啞或啞而不瘖,均非此之瘖啞。
十八歲以上的人,則認為已達刑事成年,而為完全責任能力人。
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分為三類:
一、完全責任能力人
滿18歲,精神狀態正常而且無瘖啞情形之人,為完全責任能力
人。
二、減輕責任能力人:以下4種自然人為減輕責任能力人:
甲、14歲以上未滿18歲 (刑法18第二項)。
乙、滿80歲之人(刑法18第三項)。
丙、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人(刑法19二項)。
丁、瘖啞人(既瘖且啞之人,既聾且啞之人)(刑法20條)。
三、無責任能力人:以下2種自然人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甲、末滿14歲之人(刑法18條第一項)
乙、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
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人(刑法19條第1項)。
補充: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案例中,金龍應否負擔刑責?
金龍綁架大雄之子小百,勒贖不成便故意將被害人殺害,成立刑法第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
罪。但因金龍為滿八十歲之人,依法得減輕期刑
第 348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4.案例中,金龍觸犯何等刑責?
金龍將小白綁架並且將其殺害,觸犯刑法348條第一項之擄人勒
贖並殺害被害人,將處以唯一死刑。

5.金龍已年滿八十歲,可否被處以死刑、無期徒刑?
第 63 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減輕其刑。
第 64 條 死刑不得加重。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 65 條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金龍所犯之擄人勒贖殺人罪,最重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無期徒刑
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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