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ct 29 Mon 2007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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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後輕鬆ㄧ下
- Oct 29 Mon 200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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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週要注意事項
- Oct 22 Mon 2007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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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程序
班上同學如有請假的問題:
1.開公司證明(要蓋公司大小章)註明事由&日期
2.要在請假的前一個月提出
3.開好證明本人到學生事務組辦理~要本人去填ㄧ些相關文件
4.文件送出即可完成
1.開公司證明(要蓋公司大小章)註明事由&日期
2.要在請假的前一個月提出
3.開好證明本人到學生事務組辦理~要本人去填ㄧ些相關文件
4.文件送出即可完成
- Oct 18 Thu 2007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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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題~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
五.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②
案例:明雄從德國回來與美華於1998年5月1日結婚,結婚後1998年10月1日,美華生下小欣,但在1998年5月1日結婚當天下午明雄就已飛往德國繼續求學,而不在台灣。明雄在德國期間,由於功課壓力及異鄉孤獨而結識了從大陸來德國的女學生林紅,並與其同居生下一男孩小松,試問:
Q10:明雄如何自願認領小松?
A:1 經生父認領者。
2 經生父撫育者。
老師的答案:明示或默示表示
Q11:明雄認領小松後,其法律上發生何等效力?
A: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養者,視為認領 (同等於婚生子女,擁有相同的權力和義務)
Q12:明雄一直不願認領小松,其生母林紅可以為如何之主張?
A:第1067條之規定要求生父認領
Q13:何者有權請求明雄強制認領小松?
A:依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Q14:生母林紅或小松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基於何等事實之存在,而請求法院
強制明雄認領小松?
A:可以依明民1067條來強制明雄認領小松。
一、 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 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 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四、 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Q15:林紅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要請求法院強制明雄認領小松,應於何等期限之內提起訴訟?
A:第1067條,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Q16:設小松要求法院強制其生父認領,應於何等期限內提起訴訟?
A:1.由非婚生子女本人請求時:若在該非婚生子女成年後兩年內不行使,則請求權消滅。
2.由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請求時,必須在子女出生後七年內行使。
Q17:面對林紅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或小松之起請求強制認領,大雄可以為如何之抗辯?
A:1.驗DNA那孩子不是他親骨肉,提起訴訟,讓法院判決 。
2.1068條.証明生母在受胎期間有通姦行為或放盪生活(要舉証)
***1067條有修正過喔!民法1067條則改採「客觀事實主義」,私生子女與生母只要有事實足以判斷親子關係存在,就可以向生父提認領之訴,且沒有期間限制。
為了進一步保護私生子女的權益,若生父過世後,仍可向生父的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若生父沒有繼承人,則可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認領之訴。
- Oct 16 Tue 2007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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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步驟
副班代有反映說很多人不知道怎ㄇ留言~~希望學藝跟大家說明ㄧ下:
步驟:::1.部落格左上方點選Guestbook進去留言版後
2.留言板中間有名片~相簿~部落格的下方有一段leave me a message點選進去就可以留言囉!
步驟:::1.部落格左上方點選Guestbook進去留言版後
2.留言板中間有名片~相簿~部落格的下方有一段leave me a message點選進去就可以留言囉!
- Oct 16 Tue 2007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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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組~男女結婚及夫妻財產制
答: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立法說明摘要:(96.05.23)我國婚姻制度實有改採「登記主義」之必要,謹修正本條規定。
2、王大宗與林玉香之結婚應在結婚後幾天內至戶籍機關辦理戶籍登記?如王大宗與林玉香未於期限內辦理結婚登記,應受何等處罰?
答:a、戶籍法第17條結婚後於一個月內至戶籍機關辦理戶籍登記。
b、戶籍法第53條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下罰鍰。
3、王大宗與林玉香結婚有效成立後,夫妻如何稱姓?
答:民法第1000條第三節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4、王大宗與林玉香結婚有效成立後,夫妻應以何處為其夫妻之住所?
答:民法第1005條第三節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5、王大宗與林玉香結婚後,雙方是否負擔保守貞操的義務?
答:無法律條文規定雙方需負擔貞操義務,但雙方如有以下問題可依法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五節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
二、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 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 有不治之惡疾。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6、我國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制度之規定,可分為幾種?
答:民法第1004~1046條 共有十一種新、舊制:
種類 | 新制 |
|
| 一、財產種類 | 婚前財產、婚後財產 | 原有財產、特有財產、聯合財產 |
二、所有權 | 各自所有 | 分別所有 |
| 三、管理權 | 各自管理 | 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聯合財產:原則由夫管理;例外得約定由妻管理。 |
| 四、管理費用負擔 | 各自負擔 | 特有財產:各自負擔 聯合財產:由管理權之一方負擔。 |
| 五、使用及收益權 | 各自使用、收益 | 管理權之一方對他方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
| 六、處分權 | 各自處分其財產 | 管理權之一方經他方同意,始得處分他方之原有財產。但管理上必要之處分,有管理權之一方可逕行為之。 |
| 七、債務清償責任 | 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 依財產種類之不同區分責任歸屬,關係較為複雜。 |
| 八、保全措施 |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 無 |
| 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2、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 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得追加計算。 4、夫妻應受配之一方,得就不足部分,向特定第三人請求返還。 | 1、聯合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2、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 十、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全部財產負擔。 | |
| 十一、自由處分金 |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 無 |
7、王大宗與林玉香乃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則案例中之財產應如何區分?
答:
| 王大宗 | 林玉香 | |
| 婚前財產 | 一、中山路樓房一棟 二、小提琴一把 | 一、中正路土地一塊 二、芒果收益10萬/年 三、定存1000萬+利息50萬 四、鋼琴一台 |
| 婚後財產 | 一、演奏賺得1000萬 二、轎車一台 三、錄音設備一套 | 一、家教收入10萬/月 二、定存利息50萬/年 三、芒果收益10萬/年 四、民權路大廈一棟 |
共同 | 一、 腳踏車一部 二、 彈簧床一頂 | |
8、案例中,王氏夫婦之財產中,何等財產之所有權屬於王大宗?何等財產之所有權屬於林玉香?又何等財產之所有權為王大宗夫妻所共有?
答:
| 王大宗所有權 | 林玉香所有權 | |
| 婚前財產 | 一、中山路樓房一棟(不動產) 二、小提琴一把(特有財產) | 一、中正路土地一塊(不動產) 二、芒果收益10萬/年 三、定存1000萬+利息50萬 四、鋼琴一台(特有財產) |
| 婚後財產 | 一、轎車一台(特有財產) 二、錄音設備一套(特有財產) | 一、定存利息50萬/年 二、芒果收益10萬/年 三、民權路大廈一棟(不動產) |
| 共同財產 | 一、演奏賺得1000萬 二、家教收入10萬/月 三、腳踏車一部 四、彈簧床一頂 | |
9、案例中,屬於林玉香所有之位於台中市中正路的一塊土地,土地上種有100棵芒果樹,王大宗可否要求由其管理,並由其收益?
答:民法第1018條第二款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所以王大宗不可要求將其管理或收益。
- Oct 11 Thu 2007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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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週上課注意事項
- Oct 06 Sat 2007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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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

***部落格左上方Guestbook是留言板進入捷徑.很多人都忽略了!請各位同學都可進去看看喔~~~***
10/7學校爲了同學安全仍停課ㄧ天!!
今天10/6停課ㄧ天!!(行政院&氣象局已公佈)
(詳情請見進修部網站)
- Oct 02 Tue 2007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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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週重點提示
國際貿易
(補充第一週)
UCP信用狀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為了統一國際間信用狀的處理方法、習慣、術語、
解釋以及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範圍而制定,以提供
信用狀項下交易當事人遵循的一套規則。
UCP600則分為39條規則內容包括:
1~5統一慣例之適用、定義、解釋、信用狀之獨立性
6~13信用狀之開立、修改、各關係人之關係與責任
14~16關於單據之審核標準、單據相符或不符之處理
17~28單據條款(商業發票、運輸單據、保險單據)
29~32款項動支
33~37銀行之免責條款
38 可轉讓信用狀
39 款項之讓與
(補充第一週)
UCP信用狀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為了統一國際間信用狀的處理方法、習慣、術語、
解釋以及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範圍而制定,以提供
信用狀項下交易當事人遵循的一套規則。
UCP600則分為39條規則內容包括:
1~5統一慣例之適用、定義、解釋、信用狀之獨立性
6~13信用狀之開立、修改、各關係人之關係與責任
14~16關於單據之審核標準、單據相符或不符之處理
17~28單據條款(商業發票、運輸單據、保險單據)
29~32款項動支
33~37銀行之免責條款
38 可轉讓信用狀
39 款項之讓與

